物权法将于十月一日正式实施,本人于九月十三日接受了羊城晚报新快报的专访,发表了一些观点,现全文转载如下。
观点未必严谨,还请各位大侠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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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10月1日起,前后经历14年共七次审议的《物权法》将正式开始实施。它适应了近30年来改革开放的需要,更适应了10年来市场经济转轨和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使财产的形式更加多样化,财产所有制结构更加多元化。“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是其最大的亮点。房产作为目前关乎普通国民最大的私产,是时下一直“高烧不退”的红火行业,那么《物权法》的出台将会给现有房地产市场带来哪些影响?实施在即,各方的反响如何?
——解读
《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秉承了宪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精神,是一部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基本法。
中山市天龙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总监莫伟平认为,此次《物权法》出台意义非凡,过去,许多人存在一种顾虑:即私人财产受保护程度不如国有和集体财产。《物权法》则强调了公私财产一律得到平等保护。它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对私人财产保护的意义,就在于激发全社会每个普通公民创造财富的蓬勃活力。进一步发展社会经济、推动改革开放、保障各种经济形态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和进步,是经济向前发展有推动力。
在房地产开发的各个环节中,莫总监认为,从开发商到购房者,物权法的实施都将是一个有力的保障。从房地产交易一级市场物权法对土地的保障,到二级市场中对开发商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保障,再到三级市场中购房者得到土地使用权和住房使用权的保障。
——焦点
《物权法》5编247条中,大量条款涉及房屋物权。事实上,在10月即将施行的物权法中,除规定了平等保护公私财产并加大公有财产保护力度外,还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如何续期,征地拆迁如何补偿,小区车位、车库如何确定归属等购房者关心的问题以律法的形式明确,无疑是在给购房者配了一把“尚方宝剑”的同时,给房地产行业又套了一个“紧箍咒”。如《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的条款,明确了物的归属,减少侵害的可能性,有助于定纷止争和对物权的保护。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将不动产置于阳光之下,对遏制腐败具有促进和推动意义。
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是物权法的焦点问题,最终出台的物权法平衡了开发商的和业主的利益。首先,车位、车库的出售、出租首先必须面向业主,只有满足了业主的基本需要后,剩余部分才能“商业运营”,并且不能影响业主的正常使用。这样对“交易对象”的严格限定将约束房地产开发商的“营利动机”,保障业主的“交易机会”。其次,即使开发商可以出售、出租车位、车库,但必须充分考虑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并应与之充分协商,确定好公平合理的转让、出租价格,不能剥夺已经获得车位所有权业主的利益,也不得影响现存车位出租合同的履行。
——影响
对房地产商的影响
物权法的实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影响,首当其冲的莫过于在拆迁问题上的难题。物权法有关拆迁补偿的规定,将可能增加开发商开发成本,延缓房地产开发的速度。目前在房地产市场,“拆迁难”成为普遍问题。在关注民生的大导向下,地方政府基本采取不作为的态度。由此,拆迁问题的解决将最终体现在司法途径。
其次,物权法对地产商的影响还体现在预告登记制度对开发商的约束上,从源头上堵住“一房两卖”的可能;住宅70年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提升了房屋的内在价值,也奠定了商品住宅价格长期上涨的基础,同时引导开发商开发“坚固性”“耐用性”更好的优质楼盘;物权法对“担保法”有关制度的新规定对房产企业融资开发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等等。
对物业企业的影响
物权法的颁布,其实是一场从管理到服务升级的改革。天龙山庄莫总监认为,物业公司行政管理的色彩将减弱,而市场服务的色彩将增强。可以预见,未来物业企业之间的竞争将越来越激烈,在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规则下,对整个行业将是一次大洗牌。莫总监认为,物权法的实施虽然短期内可能会给物业公司造成一定的冲击,但是从长远来看,今后物业公司走的路只会越来越远。
对业主的影响
此次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业主来说,最受关注的是在维权问题上。物权法中首次直接赋予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地位,从此,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原告身份出现在法庭上。同时《物权法》确立了业主对物业服务方式的完全选择权,业主全体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一个或多个机构共同管理。当然,从实践来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如何更换物业服务机构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除此以外,物权法还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收益权。明确建筑区划内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为业主共有以及维修资金的归属和使用问题。
——悬疑
“结束了一个旧时代”的《物权法》无疑解决了很多现存问题,但与此同时,该法的部分规定仍然停留在宏观层面,在实际操作中悬疑尚存。就当前涉及的房地产开发领域而言,有四大主要问题悬疑尚存。
悬疑一:登记责任如何追究?
在登记制度上,《物权法》极大地完善了以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明确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但是如果发生登记错误,将会给相关权利人带来很大损失。《物权法》对登记机构造成的错误缺乏相应的规定,只在第十九条提到登记机构负有审查责任。
悬疑二:拆迁中的“公共利益”难界定
拆迁作为开发商和老百姓都非常关注的问题,《物权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对于《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之表述,一方面公共利益无法一一列举,更关键的是,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公共利益的内容不一样,很难在《物权法》中作出统一界定。
悬疑三:拆迁补偿标准存争议
拆不拆是一方面问题,拆迁之后如何补偿又是另一大焦点问题。如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权利人不得不拆,然而,他们能否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呢?而对于负责拆迁的开发商来讲,面对漫天要价的钉子户,又当如何应对呢?《物权法》对拆迁都明确规定要予以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对于补偿标准的规定仍不明晰,拆迁补偿标准还是争议焦点。
悬疑四:土地使用权如何划分更科学?
目前不少开发商利用法律不清晰、业主又不懂法的特点,将高层楼房前的绿地、屋顶的露台纷纷承诺给特定业主使用,并将其附加价值计入房价当中。“买一层住宅,获赠100平方米私家花园”的宣传语很常见。“《物权法》出台之后,开发商这些不规范的做法就行不通了,不能随便处分小区的公共场所。但物权法又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这也就是说,绿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属于个人,但这与目前的土地使用权划分制度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