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踩冰鞋逛超市,遭到商家婉拒,律师称此举合理》
——《珠海特区报》(2007年1月16日)
本报讯 记者蔡芳 实习生李琼报道:市民董小姐向本报报料热线2639990反映,近日她穿溜冰鞋进新一佳超市购物时,遭到工作人员阻拦,董小姐认为商家侵犯了她的个人权益。
董小姐说,当时她和朋友去超市买东西,不想一名工作人员不让她进场,原因是怕其碰到其他消费者或者发生意外撞坏商品。董小姐当即表示,如果出现意外,她愿意承担责任,但对方还是不同意,双方为此争执、僵持了40多分钟,最后,在董小姐作出书面承诺后,超市才允许她进去购物。
董小姐认为,超市的这一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因为之前该超市并未给公众任何告示。穿溜冰鞋进商场既未触犯法律条款,也没有触犯商场内部规则,而且她经常穿溜冰鞋进出各种商场和公众场地,都未曾遭到拒绝。
为此,记者采访了该超市安全部的周经理。他说,那样做完全是出于对顾客和超市的保护,如果发生意外,董小姐和超市都要负相关责任。一般商场都会有“不许抽烟、不许带宠物”等内部规定,现在超市已经在做告示牌,公布超市内部的一些规定,将贴在超市的入口处,希望以后可以避免类似的纠纷。
律师点评
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 林叔权律师:超市是一个购物场所,不是休闲娱乐和健身场所,因此,消费者穿溜冰鞋进超市的要求是没有道理的,超市的做法合理。因为:由于场地的问题,超市地面光滑,消费者穿溜冰鞋容易发生意外;超市目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为了保证财物不受损害,即使消费者写了保证书,一旦造成这些损害,最终还是要由法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