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首页 | 登录 | 注册 | 博客必读 | 发表新日志 | 我的博客    

林叔权律师——房地产法律专家

联系地址: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703室——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 lsq@victorlaw.com 手机:13926929635 珠海合作建房网网址:www.zhhz007.com

林叔权律师——房地产法律专家的Blog

导航

<2008年9月>
星期日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
31123456
78910111213
14151617181920
21222324252627
2829301234
567891011

统计

公告

lsq@victorlaw.com 手机:13926929635 珠海合作建房网网址:www.zhhz007.com

留言簿(388)

日志档案

文章档案

相册

搜索

最新评论

阅读排行榜

评论排行榜

访问统计

律师点评:前业主欠管理费要“后任”还钱?物业公司做法没有依据!

律师点评:前业主欠管理费要“后任”还钱?物业公司做法没有依据!(始发于《珠海特区报》)

       本报讯 记者刘雅玲报道:前业主欠管理费,要现业主还钱?近日,市民管先生拨打本报报料热线2639990,质疑该小区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今年9月,管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在前山某小区买了一套二手房,后因合同纠纷,管先生和前业主约定退房。几天前,管先生一家正欲搬离该小区,却遭到物业公司阻拦。对方称,该房子前业主欠了一年多的管理费,没办法联系上,现在管先生必须付清才能走,否则就要扣留管先生的物件。双方僵持四五个小时,直到中介公司出面帮忙垫付,问题才算解决。
律师点评:物业公司做法没有依据
  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林叔权:物业公司应该找前业主承担所欠管理费,要现在的业主承担该费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发生法律关系的是以前的业主和物业公司,欠交一年管理费是前业主与物业公司存在的合同纠纷,与现在的业主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因此前业主所欠的管理费不可能由现在的业主来垫付。

发表于 2007-01-21 21:56 林叔权律师 阅读(378) 评论(0)  编辑 收藏

评论

以下网友留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房产之窗博客的观点或立场

标题  
姓名  
主页
内容   
请输入验证码:
*
  登录  使用高级评论  回到顶端 订阅回复  取消订阅
[使用Ctrl+Enter键可以直接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