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童从幼儿园“摇船”跌落致骨折,法院判幼儿园负全责,赔偿两万余元(《珠海特区报》2007年1月22日)
本报讯 记者陈翩翩 实习生李琼报道:3岁孩子刘某在幼儿园玩耍时不慎摔伤,导致左肱骨外髁骨折。经鉴定为伤残十级。家长与幼儿园就事故责任和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双方对簿公堂。近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幼儿园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276.92元。
家长:老师看护不当
没能拿到赔偿金的幼儿家长,19日上午携受伤儿童刘某前来本报反映相关情况。
据调查,刘某为前山造贝某幼儿园在托幼儿。2006年6月27日上午8时许,刘某与其他小朋友在园内玩耍时,不慎从“摇摇船”跌落,并受伤。看护教师当时正在看护其他幼儿,家长认为,教师有监护不当的责任。事情发生后,刘某立即被送市妇幼保健院骨科诊治。在该院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转至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住院治疗,2006年7月17日出院。2006年9月经广东正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伤残鉴定为“伤残十级”。
幼儿园:已履行工作职责
记者19日从事发幼儿园林园长处了解到,刘某在园内玩耍时受伤纯属意外。跟班老师当时参与孩子游戏,履行工作职责,并没离开看护岗位。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及时履行了通知、救治义务,并垫付了相关的治疗费用。林院长认为,幼儿园已经尽责任。林园长对法院判决持不同意见,并保留上诉权利。
律师点评:幼儿园必须担责
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林叔权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另根据《教育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含幼儿园)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幼儿园管理条例》也规定了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到本案例,幼儿园疏于管理和防护,过错是明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本案例尚是一审判决,双方都有权利上诉。因此,受害方的家长最终能得到多少的赔偿,还需等待二审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