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就在珠海共同发起“个人合作建房”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一、作为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团队成员,纯属个人自愿。
二、作为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团队成员,自愿签订本协议。
三、作为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团队成员,承诺遵守本协议及发起
人团队制定的各项制度和规则。
四、作为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团队成员,拥有本协议规定的发起人权利,承担本协议规定的发起人应承担的义务。
五、作为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团队成员,承诺自己已经基本了解“个人合作建房”的基本情况,保证会时时关注全国各地“个人合作建房”的进展。
六、作为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团队成员,对本协议的法律依据——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附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熟知并充分理解其含义。
第二章 个人合作建房
七、“个人合作建房”是个人出资合作建房的简称,指的是一个地区的一群自然人自发发起,通过一定的形式(协议)联合起来,共同出资购买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建工程,自己建造房屋供自己居住。
八、“个人合作建房”有别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也有别于由政府主导的经济适用房。
九、“个人合作建房”以参与者自住为初始目的,不以出售为初始目的,有别于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以出售为目的的商品房。
十、“个人合作建房”的发起具有公益性,但是,个人合作建房属于非营利性的个人合伙,个人合作建房房价的确定以包括必要的发起费用、项目运作费用能到合理补偿为前提。
十一、“个人合作建房”遵循合法、自愿开放、安全、民主管理、公开、合作、非盈利、成员分配、关心社区、公共利益优先、教育培训等原则。
第三章 珠海“个人合作建房”
十二、珠海“个人合作建房”,由珠海市的一群自然人自发发起,通过签订“个人合作建房协议”(协议性质为“个人合伙”)而联合起来,共同出资购买商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建工程,合作建造房屋供自己居住。
第四章 珠海“个人合作建房”的发起
十三、珠海“个人合作建房”由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七位自然人发起。发起人为“个人合作建房协议”(协议性质为“个人合伙”)的合伙事务执行人。
十四、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通过签订《珠海市“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十五、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以公益为出发点,以非赢利性为依归,以必要的发起费用、项目运作费用到合理补偿为前提。
十六、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同时也可以是珠海“个人合作建房”的参与者。
第五章 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职责、权利、义务
十七、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职责:
(一) 召集和组织珠海的“个人合作建房”;
(二) 确定珠海“个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
(三) 寻找和确定珠海用于“个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或者在建工程项目;
(四) 起草和确定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协议”;
(五) 寻找和确定珠海“个人合作建房”的合作伙伴;
(六) 制定与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方案;
(七) 招募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
(八) 制定 “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资金监管方案;
(九)聘请珠海“个人合作建房”顾问团成员;
(十)组织具体的合作项目的实施。
十八、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权利:
(一)参与确定珠海“个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
(二)参与确定珠海用于“个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
(三)参与确定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协议”的文本;
(四)参与确定珠海“个人合作建房”的合作伙伴;
(五)参与确定与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方案;
(六)参与招募并选择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
(七)参与珠海“个人合作建房”;
(八)参与聘请珠海“个人合作建房”顾问团成员;
(九)参与制定和确定各项规章制度。
十九、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义务:
(一) 依据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会议确定的分工,履行相应的职责;
(二) 依据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会议确定的原则,先行垫付必要的发起费用和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前期费用;
(三) 自觉维护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团队的团结;
(四) 自觉保障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和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
(五) 自觉遵守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及发起人团队制定的各项制度和规则。
第六章 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工作规则
二十、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召集人:林叔权律师为首席召集人。首席召集人是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的负责人。
二十一、首席召集人的职责:
(一)召集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会议;
(二)提出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会议议题和议程;
(三)指定发起人会议临时召集人;
(四)建议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分工;
(五)作为珠海“个人合作建房”的新闻发言人,代表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处理与媒体的关系;
(六)作为珠海“个人合作建房”的代表,参与全国“个人合作建房”的活动;
(七)负责保障珠海“个人合作建房”活动的合法性和各种文件、协议的合法性。
二十二、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实行发起人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发起人会议,研究和决定珠海“个人合作建房”事务。
二十三、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实行协商一致的议事制度。
二十四、珠海“个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的确定、珠海用于“个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或者在建工程项目的确定、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协议”文本的确定、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的选定和合作方案的确定、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的选定规则的确定需经发起人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七章 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变更
二十五、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在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下可以退出发起人团队。
二十六、有人退出发起人团队时,可以增补也可以不增补发起人。
二十七、增补发起人时,发起人人选应经全体发起人过半数同意。
二十八、增补的发起人应补签本协议。
二十九、经首席召集人提议并经过过半数发起人同意,或者经过过半数发起人决定,可以决定除名某一发起人。
第八章 财务制度
三十 发起人团队的财务制度由发起人会议制定;
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