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市政府支持个人合作建房的建议案
一、案由
近几年来,我市与全国一样,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思想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经济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业逐步成为支柱产业,我国商品房价格也在近几年大幅上涨。房价的大幅上涨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陆续出台了“国六条”“国八条”等调控措施,但仍未能遏制房价的上涨趋势。老百姓对不断上涨的房价已是怨声载道。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40多个大中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温州、重庆、杭州、苏州、湛江等城市)出现了一股发起个人合作建房的热潮,并且许多城市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如温州的个人合作建房组织已成功拿地并付清了购地款,开工在即;深圳合作竞拍84套公寓成功;广州、湛江、惠州等地也进入了洽购土地阶段。对这一新生事物,各地政府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关注,全国各大媒体也投入了极大的热情,给予了高度的关注,进行了多角度、持续的报导和讨论,中央电视台制作了多期关于个人合作建房的专题节目。据多家机构调查显示,民众对个人合作建房的支持率高达97%以上。
在珠海市,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叔权于2006年11月20日倡议发起个人合作建房以来,得到了珠海市民的广泛响应和支持,现已经有一批志同道合的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正着手实施推进珠海个人合作建房事业。珠海个人合作建房的发起,也引起了媒体的深度关注。《南方都市报》连续四次对珠海“个人合作建房”的发起、进展作了报道,并将珠海“个人合作建房”的发起与万科进驻珠海、华发拍出3510元/平方米最高价土地等一起列入“2006珠海房地产年鉴”。珠海电视台“新闻搜寻”作了报道。珠海电台“谢童讲新闻”节目及“市民热线”午间版专门邀请嘉宾就“个人合作建房”作了讨论。《珠海特区报》生活周刊“说事”栏目发表了林叔权律师写的《谁在动“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奶酪》一文。《珠江晚报》地产周刊“地产·三人行”邀请林叔权律师与北师大不动产学院金贻国副院长、高级建筑师吴元宗老师就“个人合作建房”作了一个对话——《珠海“个人合作建房”酝酿起步》。
我们认为,个人合作建房是一个新生事物,是一项关乎民心、民情和民意的事情,应引起地方政府的关注和重视。
首先,个人合作建房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推动作用
中共十六大提出本世纪头20年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社会更加和谐”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省委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施意见》第19条要求:“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监督……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大力发展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而“关注社会发展和民生问题”也是我市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之一。几年来,我市在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建造了一批经济适用房,并继续在这方面加大投入。但公共财政支出毕竟有限,单纯依靠政府来解决所有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是自然不行的。现在,由民间自发发起的个人合作建房模式,是一个适时的补充,它在不影响国有土地正常收益的前提下,无需政府财政的投入,而达到解决一部分承受不了目前高价房的潜在购房者的住房问题,这无疑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是一股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一定推动作用的力量。
其次,个人合作建房对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平稳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房地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住房问题既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住房价格上涨过快,将直接影响城镇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加重中低收入家庭的生活负担,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也增加了金融市场潜在的风险,并有可能演发为全局性问题,危害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从2004年开始,党中央、国务院就把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其工作重点之一就是要求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及经济适用房的供给。
个人合作建房是不以盈利为目的自建房自消费的行为,省却了大量的成本费用和开发商的利润,因而对平抑房价,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平稳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第三,个人合作建房对改善投资环境、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有积极作用
珠海作为经济特区已走过了二十多年,过去许多我们引以为豪的优势现今不再。投资成本和生活成本不断升高,与内地相比,已无优势可言。对投资者和创业者来说,生活成本与投资成本的高低都是要考虑的重要因素。高企的房价当然会吓退和“逼”走一部分投资者和创业者。如果能够通过个人合作建房模式达到解决个人住房问题,这无疑能为我市营造一个更好的投资环境,为创业者营造一片更和谐的创业天地。
二、建议
为了能使个人合作建房在珠海得到健康发展,避免出现问题,特提出以下建议:
1、开展调研工作,研究相关立法的可行性
建议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个人合作建房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全国个人合作建房情况,对国家、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进行梳理研究并进行广泛的民意调查。
我国现行的涉及到合作建房的法规有: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1992年2月14日颁布的《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1991年12月31日颁布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另外,有些省、市颁布了地方性法规,例如《北京市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办法》(1992年5月30日)、《天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1992年1月1日)等等。但到目前,尚没有一部具有操作性的关于个人合作建房的规范性文件出台。我市具有国务院授予的立法权,可在这方面做些工作,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进行研究,探讨相关立法的可行性。比如,将个人合作建房引导到成立住宅合作社的轨道上,颁布相关的住宅合作社条例。
2、进行必要的引导和规范
目前,我市的个人合作建房是由一批热心人士自愿发起和组织的,政府对这一行为给予关注和肯定的同时,还需进行必要的引导和规范,以确保个人合作建房行为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安全有序的进行。
3、给予切实的配合和支持
政府对个人合作建房应给予切实的支持,在购买土地、办理规划、报建、办证、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提供方便。
特别是税收方面,由于个人合作建房是合作者自己出资建房供自己居住,没有房屋销售的行为,应属于合作消费性质。它不同于房地产商对房屋进行销售盈利的行为,因此,我们建议,在办理产权证时,应给予免交营业税、交易费等税费。
(刘秋林)(注:本建议案经十几个人大代表的签名,已经成为正式的珠海人大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