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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叔权律师——房地产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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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问题:房地产产权做公证是否有法律效应

网友问题:房地产产权做公证是否有法律效应

林律师,我想问一下,如果房子没有房产证,客户先交一半的房款,去做公证,等房产证下来以后业主再过户给客户,客户在拿房产证到银行去借贷还另一半的房款,这样可不可以,如果可以,那么公证是否有法律效应。

林律师答:公证是有很多作用的,但是它不是万能的。

首先,公证是有很多作用的,但是它不是万能的。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证的法律效力包括:
(一) 法定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供接受者直接采用,而无须核查。公证机关是国家司法机构,它通过事前的调查核实工作,使经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确认,故具有无可争议的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 强制执行效力。对公证的这一效力,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特殊职能,是法律强制性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
(三) 法律要件效力。法律要件效力即法律行为生效的形式要件。公证的法律要件效力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公证证明成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时,对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即不办公证该行为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公证赋予该行为以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你说的产权公证,如果作了,只能起到第一种效力,即当房屋买受人与出让人存在纠纷时,公证书可作为证据使用。这样的公证书不能起到上述第三种效力,即不能用于证明买受人拥有了房屋的产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的产权的唯一证明是房地产权证书 。在纠纷产生之后,没有房地产权证书,只有买卖合同及其它交易凭证 ,只能说明持有人对原房屋所有权人及作为交易标的的房屋拥有某种债权。也就是说,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直到买受人办到了房地产权证止),公证不能保证不发生任何纠纷,也不保证纠纷产生之后房屋产权的归属就一定是你的。
林叔权谨上
2007年2月13日 
 
 

发表于 2007-02-13 08:28 林叔权律师 阅读(340) 评论(0)  编辑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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