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骑摩托和狗碰撞后很郁闷:
甲方是我:摔断肋骨 乙方是狗:无须担责
《珠海特区报》 08珠海新闻 2007-03-15
本报讯 记者宋爱华报道:恶狗伤人,造成陈先生摔断肋骨,但在有关部门开具的事故认定书中,却认定乙方“狗”不需要承担责任,由甲方陈先生自付所有车损、医疗费。
日前,陈先生开摩托车经过唐家情侣北路大湖湾一煤气站时,该站的看门大狗突然冲出路口,扑向陈先生,在摩托车前轮被狗撞击后,陈先生摔倒在地,左侧折断一根肋骨,现在住院治疗。
但在交警开具的事故认定书上,记者看到,甲方是“陈×荣”,乙方是“狗”,事故认定甲方措施不当,调解结果上注明:甲方承担事故损失的100%,乙方不须承担事故责任。这一认定结果,让陈先生很郁闷:我怎么就和狗成了甲方乙方了呢?
律师点评
消委会律师顾问团成员律师林叔权:这并非交通事故,而应当是动物致人伤害事件,属于特殊侵权事件,所以由交警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认定,属于定性错误。这起事件的责任人应当是狗的主人或管理人,陈先生可与该煤气站的管理者协商,要求赔偿有关费用,如果协商失败,可进行民事诉讼,要求人身伤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