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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叔权律师——房地产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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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30名人大代表:土地出让应优先考虑个人合作建房

       30名人大代表:土地出让应优先考虑个人合作建房

          焦点南京房地产网 nj.focus.cn 2007年03月16日10:15

       近日,北京个人合作建房联盟首战拿地便告失利再次让合作建房遭到重创,但是各地的合作建房组织一直都没有停止努力过。近日,记者获悉,江苏的合作建房组织这个民间组织正在受到人大的关注,一份由参加本次两会的30名江苏代表正式提出了关于修改《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定办法》的建议,在建议中人大代表认为有关部门不仅应当明确个人合作建房的合法性,而且在土地出让方面也应当优先考虑个人合作建房组织。“这样比较低的价格的住宅才能让广大市民住上新房子”。

人大代表建议土地优先考虑合作合作建房

  在这份议案中,江苏代表团有关代表认为,近年来,城市房价居高不下,已经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尽管政府已经开始进行经济适用房和廉

  租房的建设,但是有限的公共资源不可能根本解决广大中等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目前全国已经有30多个大中城市有人发起了个人合作建房。

  该代表认为,目前住宅合作社所占市场份额美国是10%,德国是30.9%,在美国有近5万个合作建房组织。

建议:土地管理部门应优先考虑个人合作建房

  在这份修改建议中,这位人大代表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对现有的《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并上升到行政法规《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条例》重新颁布。

  记者注意到,在重新修改管理颁布办法中,对于住宅合作社的定位是“民间非企业单位”。除了对住宅合作社成员有一定的修改建议之外,对于会员的人数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即人数较少的,可以通过合伙的方式建房,而没有必要组织住宅合作社。

  民间个人合作社是否合法一直处于争议的阶段,在这份建议中,人大代表建设增设“(个人合作组织)设立人可以凭建设主管机关签发的核准设立的文件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明确住房合作社的登记程序。

  对于备受关注的土地问题,代表建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合作建房计划纳入房地产发展计划,土地管理部门要优先划拨土地或者优先出让建设用地;由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社员设立的住宅合作社可以按照经济适用房的管理规定申请划拨用地。该代表认为,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经济适用房制度和廉租房制度,各种制度应当相应规范运行,合作建房更多是市场行为,住宅合作社应按照市场规则运行,但是,由具别住房保障的群体组成的住宅合作社,应享有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

  而对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的合作住宅,使用3年后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转让给其他会员,代表建议,可以按照经济适用房进行管理。

  该建议稿共提出了28条修改意见,还包括建议“合作社将合作住宅分配给社员或者向社员出租合作住宅,免征营业税”等等。

人大代表:首要工作是成立合法组织

  据了解,3月11日,这份《关于修改〈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的议案》提交给了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组,而建议案的发起人是苏州的人大代表钱月宝。在做客一家电视台时,钱月宝介绍说,目前苏州个人合作建房的筹备工作已经做了快2年,但至今还没有着落,目前最重要的也是最首要的工作,就是要先成立一个合法组织。

  钱月宝表示,有30多个城市提出合作建房,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打破开发商对住房供应的垄断,但国家关于合作建房还存在空白,没有对广大市民的现实所求,所以呼吁政府在法律上加以引导和规范。

发表于 2007-03-20 08:52 林叔权律师 阅读(320) 评论(0)  编辑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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