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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叔权律师——房地产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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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开发商出售单车房,应征得楼上业主同意(2007-3-29《珠江晚报》)

楼下单车房卖给了外面人
楼上业主认为利益受到损害,开发商称有权决定卖给谁

    本报讯(记者李若粼)楼下的单车房被开发商卖给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单车房又被新主人改变功能。近日,夏湾新村部分业主致电本报对此表示质疑。

 业主
单车房到底属于谁?
    近日,记者在夏湾新村看到,24栋与28栋底层的单车房正在进行施工,房子的外层墙体被凿出了好几扇门,房前堆满破损的砖块。28栋的单车房有150多平方米,业主张小姐告诉记者,这里最早是单车房,后来被人改建成了幼儿园。2003年幼儿园搬走后,她的一位朋友在那里只住了一年多。对于24栋那间10余平方米的单车房,张小姐告诉记者,那是她自己作为小区业主所拥有的单车房,“当初打算出钱把房子买下来,可开发商说不用交钱办手续,直接用就行”。
    业主们反映称,今年3月,28栋的底层单车房和24栋的单车房被开发商以28万元和1元钱的价格出售给了一位非本小区业主的人,新主人开始对这两间单车房进行大规模地改造,准备建成套房出租。业主们认为开发商卖单车房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同时认为新业主对单车房结构的改造,对楼房的安全造成了威胁。
    “1块钱?这么低的价肯定有问题,要卖也应该先问问我们业主要不要买呀。卖给不住在这里的人,他哪里会管我们的房子会不会塌。”28栋一位居民向记者表明她的看法。

 开发商
有权决定单车房卖给谁
    对于此次单车房引发的争议,小区开发商——市房产有限公司给出的解释是:单车房属于公司的资产,公司有权将它出售或者赠送,至于购买单车房的人将单车房作何用途就不是公司能干预的事情了。
    该公司的焦经理明确表示,公司从来没有在购房合同中对小区单车房面积进行分摊,商品房的单车房都是单独卖给有需要的业主的。对于被卖出的两间单车房之前的使用情况,焦经理告诉记者,公司曾和张小姐签过一份有效期至2006年年底的合同,将单车房租给张小姐使用,但张小姐在交了1年半的租金后就没交过租金了。对于1元钱的价格,焦经理表示,由于24栋那间单车房的面积过小,是附带赠送给购买者的,“合同上的1元钱只是一个形式”。

 
律师
应征得楼上业主同意
    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成员林叔权律师认为
:首先,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时与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对单车房的归属进行约定,则开发商有权对单车房进行买卖。其次,《物权法》第74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虽然法律条文中指的是汽车,但从其原意理解,停放自行车的单车房也适用该条款。即规划用于停放自行车的单车房也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也就限定了单车房的销售对象。即两栋商品房对应的单车房的销售,及其销售对象必须征得两栋楼业主的同意。再则,事件中如果业主个人与房产开发商就单车房使用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合同期满则开发商有权将单车房出售。如果合同期未满,则购买该单车房的关系中承租人享有优先权。最后,将单车房改建成出租房,改变了单车房的规划使用功能,如果没有得到规划部门的审批,则改建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业主有权要求将单车房恢复原功能。 
    另外,记者从市规划局获悉,单车房作为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是不允许改变其使用功能的,规划部门也是不可能批准这样的改建项目的。

发表于 2007-03-30 00:40 林叔权律师 阅读(307) 评论(0)  编辑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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