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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叔权律师——房地产法律专家的Blog
今日,从深圳传来合作建房的坏消息:因参与人对已经拍得的房屋超过预定的价位而退出,致使无法取得拍卖物,尚须损失50万元的保证金。作为发起人的林立人勇于承担责任,表示将由其个人承担损失。
作为参与人,当然有选择权和决定权,只要符合约定,就无可非议。而对于发起人,勇于承当责任,相信更能取得合作建房参与人的信任,取得民众的大力支持。因此,我为林立人鼓掌!
向林立人致敬!
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首席召集人:
林叔权
2007-4-12
发表于 2007-04-12 21:29 林叔权律师 阅读(331) 评论(0) 编辑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