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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考统分出错事故涉嫌渎职犯罪(2007-7-2《珠海特区报》“热评”)

安徽高考统分出错事故涉嫌渎职犯罪

林叔权

安徽高考统分出错事故,有关部门虽然已经采取补救措施,但是,其失误已经影响了包括考生、家长和老师在内的上百万人的工作与生活,甚至酿成了铜陵市考生江波跳江自杀的悲剧。安徽省教育厅厅长程艺已对此事做出表态:要把处置工作和责任追究一抓到底,决不姑息。

我非常想知道“决不姑息”的结果会是什么!按照过往的经验,对这样的事故,充其量就是官员在道歉之余,有个别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或者行政警告处分,最多就是降职使用,不会再有其他后果了。但是,510日到6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因此,最近一段时间,反渎职侵权的问题很热,受关注度很高。因而,我就特别期望能有检察机关介入安徽高考统分出错事故的调查,而不仅仅是由安徽省教育厅自查自咎。

对照一下刑法的规定,我发现安徽高考统分出错事故涉嫌渎职犯罪。我国刑法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规定概括而又清晰,一共有442个罪名。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类犯罪、玩忽职守类犯罪、徇私舞弊类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安徽高考统分出错事故涉嫌其中的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安徽省教育厅和招生考试院的官员将统分出错事故的发生归咎于“技术失误”。但是,许多考生和家长并不认同,认为关键在于有关人员责任心缺失,太过于相信和依赖电脑。过去每年高考分数统计结束后,至少要经过半天时间的保密期,才向社会正式公布。这中间会有一个检查的环节。而今年,从统分结束到公布,仅间隔短短的一个小时,显得十分仓促。因此,人们有理由置疑安徽教育考试主管当局是否存在“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与事实。这样,就需要拿统分出错事故和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来对照,才能厘清其中的罪与非罪

玩忽职守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设立就是为了保证公职人员“执好政、掌好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就要求他们的行为保持公正性、勤勉性、廉洁性。安徽省全省26.3万名考生今天和明天的命运,与考试成绩与录取院校息息相关!考试成绩公布之后,严酷的现实和天壤之别的未来,让很多考生和他们的家长在煎熬中长夜难眠!从民事法律意义上说,安徽教育考试主管当局的官员们已经需要向考生和家长们作出精神损害的赔偿了。从刑法上分析,玩忽职守罪的罪过形式中既有间接故意也包含过失。“玩忽”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对待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这种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一般是在官僚主义的心理状态下出现的。这种心理状态一般不会导致希望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但却完全可能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考生填错志愿,不能上自己本可以上而且最想上的大学和专业,甚至需要选择复读;学生和学生家长的生活和工作秩序被打乱,极端的出现精神紧张甚至自杀;安徽教育主管当局、教育部及所涉及的高校的工作秩序被打乱;改变招生计划涉及到全国教育资源的调整;等等诸如此类均为安徽教育管理当局因“玩忽”而给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所以,我认为安徽高考统分出错事故已经涉嫌渎职犯罪。

最高检的官员曾经说过,反渎职侵权犯罪所面对的困难是“三难一大”: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和阻力大。当前,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掉了。就以安徽高考统分出错事故来说,如果不将其与玩忽职守罪对照,也是很容易被忽视掉的。因此,我在欣赏安徽省教育厅厅长表态“要把责任追究一抓到底”之余,期待“决不姑息”的结果快些出来。

 

发表于 2007-07-05 19:04 林叔权律师 阅读(294) 评论(0)  编辑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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