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满足业主小区车位需求
来自市人大的消息,该条例(草案)一审之后,经过整理、汇总,今年2月份,通过报刊与网站向社会全文公布,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与公众意见。对此,市民反应强烈。市消委会律师团成员、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叔权,提出了近2万字的修改建议。
林叔权律师的12条建议,内容广泛,涉及了该条例草案的最主要内容之一。比如说,其第12条建议认为:应按《物权法》的规定确立业主对小区车位、车库的优先满足权。理由是:《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业主对车位、车库的优先满足权: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珠海条例》应将“优先满足权”作细化规定。“优先满足权”体现于对建设单位向小区业主以外的第三人出售、出租车位车库的限制,体现于小区业主对“二手”车位车库的优先购买权。
林叔权律师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
第五十四条 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摩托车、单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优先出售、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未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同意,建设单位不得将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物业使用人之外的第三人;车位、车库所有人转让车位、车库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具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