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首页 | 登录 | 注册 | 博客必读 | 发表新日志 | 我的博客    

林叔权律师——房地产法律专家

联系地址: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703室——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 lsq@victorlaw.com 手机:13926929635 珠海合作建房网网址:www.zhhz007.com

林叔权律师——房地产法律专家的Blog

导航

<2008年10月>
星期日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
2829301234
567891011
12131415161718
19202122232425
2627282930311
2345678

统计

公告

lsq@victorlaw.com 手机:13926929635 珠海合作建房网网址:www.zhhz007.com

留言簿(389)

日志档案

文章档案

相册

搜索

最新评论

阅读排行榜

评论排行榜

访问统计

业主对小区车位、车库的优先满足权(摘录自2007-7-26《珠江晚报》“审议中的《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着力解决物管热点问题”

优先满足业主小区车位需求

    来自市人大的消息,该条例(草案)一审之后,经过整理、汇总,今年2月份,通过报刊与网站向社会全文公布,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与公众意见。对此,市民反应强烈。市消委会律师团成员、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叔权,提出了近2万字的修改建议。
    林叔权律师的12条建议,内容广泛,涉及了该条例草案的最主要内容之一。比如说,其第12条建议认为:应按《物权法》的规定确立业主对小区车位、车库的优先满足权。理由是:《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业主对车位、车库的优先满足权: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珠海条例》应将“优先满足权”作细化规定。“优先满足权”体现于对建设单位向小区业主以外的第三人出售、出租车位车库的限制,体现于小区业主对“二手”车位车库的优先购买权。
    林叔权律师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
    第五十四条  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摩托车、单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优先出售、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未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同意,建设单位不得将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物业使用人之外的第三人;车位、车库所有人转让车位、车库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具有优先购买权。

发表于 2007-07-26 22:45 林叔权律师 阅读(237) 评论(0)  编辑 收藏

评论

以下网友留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房产之窗博客的观点或立场

标题  
姓名  
主页
内容   
请输入验证码:
*
  登录  使用高级评论  回到顶端 订阅回复  取消订阅
[使用Ctrl+Enter键可以直接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