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何时能够开立银行帐号?
——《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应着力构建业委会制度
7月25日,珠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广受市民关注的《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条例草案修改稿以《物权法》为依据,在尊重业主自治、维护各方利益、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新思路。在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制度方面,条例草案在第二章用了二十一条的篇幅对业主大会成立条件、业主大会的筹备与召开、业主大会的决定与送达、业委会的职权与产生程序、业委会的备案与决定效力等方面作出了很多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但是,笔者发现,在业委会运作中存在的诸多实际困难与问题并没有为条例草案所涉及,而这些困难与问题却在时时阻碍着业主大会的顺利成立及业委会的正常运作。这些困难与问题包括主要有:民政部门不将业委会作为民间社团组织进行登记,组织代码颁发机构不为业委会颁发组织代码证书,商业银行以业委会没有组织代码证书为由而拒绝为业委会开设管理工作经费及共有设施收益的帐户,业委会委员非专业化和非职业化,等等。
民政部门不将业委会作为民间社团组织进行登记,业委会就不是一个名正言顺的正式组织。业委会不能登记为民间社团组织,组织代码颁发机构就认为业委会不是《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业委会就不能获得组织代码证书。业委会没有组织代码证书,各个商业银行就不给业委会开设基本帐号,业委会的工作经费及共有设施合理使用收益只得以业委会委员个人名义在银行设立帐户,亦即公款私存。如此,业委会工作经费及共有设施收益帐目就难免会混乱,个别业委会委员就会有机可寻,就可能假公济私,损害业主的利益,最终影响业委会的公信力。业委会委员非专业化和非职业化,使得业委会运作非常态化(虚化)、业委会委员的工作业余化,最终造成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在博弈中严重失衡。上述这些问题,就是影响业主大会成立及业委会运作的具体的、实质性的、关键性的问题。
解决业主大会成立及业委会运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关键在于业委会制度建设。从长远来看,必须通过国家立法制定《业主大会组织法》或者《业委会组织法》,明确业委会的性质、地位,明确业主大会及业委会的运作机制。但是,国家立法本身远水救不了近火。当务之急是要利用《物权法》通过的锲机,在《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中着力构建业委会制度,就影响业主大会成立及业委会日常运作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出规定。这些问题至少包括建设单位防碍业主大会成立的救济措施、业委会印章刻制与管理、业委会《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颁发、业委会银行开户及财务管理、业委会专职化和职业化、业委会的监督等。这些问题首先得到解决了,业主大会的成立及业委会的日常运作也就畅顺了。
为此,笔者建议在《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增加如下条款:
【防碍业主大会成立的救济措施】没有建设单位的参加,经交付使用建筑面积的全体业主户数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书面提议,也可以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建设单位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非建设单位代表对首次业主大会筹备会议议题的表决有否决权;建设单位没有按照批准的规划配套小区设施及逾期交付配套设施、未进行小区的竣工验收备案、不履行房屋保修责任、不向业委会完整移交小区资料的,建设单位代表不得成为业委会委员。
【业委会印章刻制及管理】业委会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之后,印章管理部门应依业委会的申请给予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开展工作所必须的印章;业委会必须制定印章管理、使用办法,指定专人管理印章;出现印章使用不当造成业主利益受损的情形时,批准使用印章的业委会委员对业主的损失承担责任。业委会不得私刻公章及使用私刻的公章。
【业委会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颁发】组织代码颁发机构应当向依法成立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业委会颁发组织代码证书。
【业委会基本帐户开户】商业银行应当为领取了组织代码证的业委会开设基本帐号。
【业委会财务管理】业委会应当制定工作经费筹措与使用办法办法、共有设施合理使用及收益管理办法。业委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和出纳。
【业委会委员的专职化和职业化】业委会可以设一至二名的专职委员。鼓励业委会委员专业化与职业化。
【业委会的监督】业主大会可以选举产生由三至五人组成的业主监事会,监督业委会的工作。业主监事会工作规程由业主监事会起草并经业主大会作为重大事项表决通过后实施。
(本文系作者在2008年8月3日珠海电视台“阳光政务”及珠海电台“市民热线”上发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