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首页 | 登录 | 注册 | 博客必读 | 发表新日志 | 我的博客    

林叔权律师——房地产法律专家

联系地址: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703室——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 lsq@victorlaw.com 手机:13926929635 珠海合作建房网网址:www.zhhz007.com

林叔权律师——房地产法律专家的Blog

导航

<2008年9月>
星期日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
31123456
78910111213
14151617181920
21222324252627
2829301234
567891011

统计

公告

lsq@victorlaw.com 手机:13926929635 珠海合作建房网网址:www.zhhz007.com

留言簿(388)

日志档案

文章档案

相册

搜索

最新评论

阅读排行榜

评论排行榜

访问统计

物管条例应明确“监事会”地位(本文发表于2007-8-29《珠海特区报》“热评”版)

物管条例应明确“监事会”地位

     

         林叔权

 

26日,广州市天河区翠湖山庄53位业主代表对14位业委会候选人进行公开投票,选举出了11位业委会成员,翠湖山庄第二届业委会正式成立。翠湖山庄业委会的成功换届,使得纷争将近3年的业委会选举终告平息。据媒体报道,当选的业委会委员表示,翠湖山庄新一届业委会将清查上届业委会的财务问题,并设立监事会对今后的业委会行使监督权,希望以新的制度防止翠湖山庄不断上演的悲剧,使小区长治久安。

关注小区物管的人士都会留意到,但凡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或者业委会换届,初衷大多是“炒”物管,“炒”原来由开发商控制或者聘请的物管,“炒”上一届业委会聘请的物管。以翠湖山庄为例,先前的物管公司是发展商旗下的公司,进驻翠湖山庄已有七八年之久。2002年11月底,小区业委会成立后即为自己选取了另一管家。当时,由于小区有许多内部矛盾和发展商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原物管不肯退出,新物管无法接管,加上业主之间意见分歧很大,有支持原物管的,也有支持新物管,以至于小区出现二个物管同时在管理,而业主也壁垒分明,业委会与业主维权小组长期对峙。结果是,翠湖山庄这个曾被评为广州十大明星楼盘的小区,物业价值大幅缩水。业主在业委会换届中、在“炒”物管中付出了高昂的物质代价。

现在,翠湖山庄的业主终于警醒,不仅明白了小区和谐、小区长治久安的重要性,也开始明白了正人必先正己的道理。他们终于选出了新的业委会,完成了业委会的换届。而值得关注的是,由业主选出的新一届业委会,不再将“炒”物管作为新官上任三把火的其中一把来烧,而是将关注点放在“正己”之上:设立监事会监督业委会。

业主自治,是《物权法》赋予业主的权利。而业主如何行使自治的权利,在小区建立怎么样的自治模式才能使小区和谐、才是使自己的物业保值增值,翠湖山庄的案例告诉所有的业主,这是一个是十分严峻的课题。而这一课题的破解,首先自然是有赖于业主权利机构——业主大会的顺利召开及业主自治组织——业委会的顺利产生。但是,更取决于已经产生的业委会是否有公信力、是否真正能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是否能否正常运作。因为,法律将业委会定位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使得业委会虽非权利机构但因其拥有执行权而成为很多业主垂涎的香馍馍。这种执行权如果没有有效的约束,事实证明就会无限膨胀,甚至凌驾于业主大会之上,造成业委会委员为一己私利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因此,翠湖山庄业委会拟设立监事会来监督业委会的“正己”之举,实在是值得推崇。但是,我认为,设立监事会来监督业委会的举措,不能仅仅是业委会本身的“正己”之举,而必须成为一种制度设计写入相关的物管条例,如此才能使监事会真正起到监督作用而不会成为业委会的御用工具。

    

发表于 2007-08-29 09:13 林叔权律师 阅读(313) 评论(0)  编辑 收藏

评论

以下网友留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房产之窗博客的观点或立场

标题  
姓名  
主页
内容   
请输入验证码:
*
  登录  使用高级评论  回到顶端 订阅回复  取消订阅
[使用Ctrl+Enter键可以直接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