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个人合作建房项目合同
——“拱北夏湾宝珠新村27栋”项目
(草案)
编号:
甲方(发起人):
身份证件及号码:
住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及号码:
住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乙方(参与人):
身份证件及号码:
住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及号码:
住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鉴于甲方与乙方已经于2007年 月 日签订了《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合同》(合: ),乙方有意参与珠海市拱北夏湾宝珠新村27栋项目的联合竞投(在珠海市商用土地交易中心竞投),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简介:
珠海市拱北夏湾宝珠新村27栋(详见珠海市商用土地交易中心竞投材料)
1. 总建筑面积:1622.64平方米
2. 每套住宅建筑面积:103.37平方米,共14套
3. 单车房面积:175.46平方米
4. 现报底价:489万,单价:3013元/平方米
乙方已经详细阅读珠海市商用土地交易中心关于该项目的竞投材料,对该项目已经有充分的了解。
二、乙方指定林锥先生作为其参与该项目竞投的授权代理人,同意林锥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代乙方举牌、签署合同文件。乙方无条件接受林锥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代为参与该项目竞投的结果,林锥代为签署的所有合同文件中的权利义务均由乙方承受。
三、乙方同意参与竞投本项目住宅 套。乙方同意如果竞投成功,房屋楼层及坐落位置由甲方组织抽签决定。
四、乙方同意参与本项目竞投的最高报价为 元/平方米。乙方无条件接受在最高报价内的竞投结果。总成交价除以住宅总建筑面积等于住宅成交均价。
五、该项目的单车房(面积175.46平方米)属于该栋全体业主按份共同共有。
六、乙方须在2007年9月10日交付购买定金 元,并在2007年
9月 日付清全款。定金与房款按《珠海个人合作建房资金监管协议》(编号 )的规定由珠海市商业银行九州支行监管。乙方同意遵守《珠海个人合作建房资金监管协议》的规定。
七、乙方同意按成交价的3%向甲方支付居间报酬,居间报酬由珠海市天厦物业投资代理有限公司代为收取。居间报酬在支付房款时一并支付。
八、如竞投结果即成交价在乙方确定的最高报价之内,乙方拒绝接受,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所缴纳的定金不予退回。甲方将另寻他人替代,乙方必须无条件办理有关手续。
九、如果本次竞投取消或者失败,甲方将在 日内将乙方已经缴纳的定金退回。竞投取消或者失败,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居间报酬。但是,监管银行收取的手续费不予推回。
十、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十一、乙方必须首先签订《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合同》,并同时签订《珠海个人合作建房资金监管协议》。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各执一份,交珠海市商业银行九州支行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二零零七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