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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叔权律师——房地产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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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办证不成为一块心病,首先要知道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律规定

对很多人来说,买房是一件烦心事,而如果买了房却迟迟办不下房产证,就变成一块心病了。那么,关于房屋所有权证有那些规定呢?

第一、登记了才有效力,拿了证才真正是你的!

目前我国对房屋所有权实行的是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因此,购房者拿不到产权证,就意味着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

1、《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第二、关于办证时限及开发商违约责任的规定。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 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规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发表于 2007-11-05 07:51 林叔权律师 阅读(301) 评论(0)  编辑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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