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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叔权律师——房地产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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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承诺书要谨慎——林叔权点评(2007-11-6《珠江晚报》)

 签订承诺书要谨慎

   本报讯(记者梁翠华 实习生古碧仪)消费者在一家地产中介公司看中一套房子后,又在另一家中介公司看到同一套房子标价更便宜,想与后者进行交易。但由于与 前者签了看房承诺书,规定若违约要赔偿一定费用。日前,小姐致电晚报报料热线2639333,反映她朋友遇到的这样一件烦心事。对此,有关律师建议,消费者在签订有关文件前一定要谨慎。

消费者:中介合同很霸道
    小姐称,上周她的朋友到段氏永信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表示想买一套房子,结果看房前该公司要求她签一份看房承诺书,内容规定客户不可以私自与业主接触交易;房源信息不能向第三者泄露;若看中房,必须通过段氏公司购买,不可经过其他途径或在别的中介公司买。若违反上述规定需付给段氏公司房款4%的服务费。
    后来,她的朋友签了承诺书后果然看中了一套房子,但后来她在别的中介公司发现同一套房子价格便宜很多,她就想与第二家中介公司交易。“我和朋友都觉得那份承诺书的第一、二条规定可以理解,但后一条规定就显得很霸道了,我们觉得这样不合理。”小姐说。

中介:付出服务需要回报
    昨天,段氏永信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李经理解释称,现在大多数中介公司都会与客户签订一份承诺书或者协议书,才带其去看房。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客户“逃单”,私下与业主交易房产,确保自己的服务能获得回报。签订承诺书后若客户违约,必须支付规定的赔偿金。因此客户看中房子后最好还是与该公司交易,至于价钱问题双方可进一步协商。

律师:签订承诺书要谨慎
    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林叔权律师表示,看房承诺书或者协议书是中介公司自行制定的,作为自己提供服务的证明,客户事先可选择签与不签。但签订后该承诺书就具有法律效力,客户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对此,林律师提醒消费者在签订有关文件前一定要考虑清楚、谨慎处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发表于 2007-11-12 09:12 林叔权律师 阅读(203) 评论(0)  编辑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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