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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叔权律师——房地产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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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要讲时效(本案例刊登在2007年11月20日《珠江晚报》)

消费者维权要讲时效——

移动电话质量投诉案例及分析

案情

先生于200577在珠海移动某营业厅购买了摩托罗拉A780手机一部,随机配有电池两块,蓝牙耳机一副,充电器一个以及数据线。先生使用不到一年时间后停止使用该机,将手机及配件存放在手机包装盒中,存放家中保存。今年10月份,先生拿出手机打算继续使用时,却发现其中一块电池变得滚圆滚圆的,几乎要爆炸,而且手机的手写屏和部分按键毫无反应。先生与该营业厅交涉,该营业厅工作人员认为产品已过三包期,拒绝免费维修或更换。刘先生遂向珠海市消委会律师团律师林叔权咨询。

 

分析

林叔权律师查看了先生购买手机时的协议、发票、保修卡和手机及其配件等实物,并向刘先生了解了购买时的情形,发现了如下问题:

1、                     无论是购机协议还是质量保修卡,都只填写了手机主机的机身码,对手机的配件如电池都没有标注,甚至连是否有这些配件、有多少都没有写明。

2、                     200577购机,200710月份才发现问题并与销售商交涉。当然,中途实际上有近一年的时间没有使用该手机。

3、                    几乎要爆裂的那块电池包装上有摩托罗拉的英文商标,但没有销售商的标签,没有生产地址。电池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05313

 

林叔权律师解答:

  

       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规定,移动电话主机的三包有效期为一年,电池为六个月,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由于购机日期是200577,手机的实际交付日期为200578(购机次日刘先生有过一次换机),这两个日期距200710月份均已远远超过了一年和六个月的三包有效期。尽管刘先生实际使用手机不到一年时间,但因三包期限是以开具发货票之日为起点计算,而不是以机主实际使用的时间为计算依据,因而,手机及电池的质量问题均不能得到销售商或生产商的无偿售后服务。

 

林叔权律师提示:

 

如今的手机市场是正品次品,水货行货,以及仿制品等充斥市场,加之部分手机销售商在销售手机时填写各种凭证时不规范,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除了挑选正规的,有一定知名度的手机销售商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          购买手机时,监督销售人员不仅将手机机身码写在保修卡上,还应要求将其他配件的序号写在保修卡上,如写明电池的序号、蓝牙耳机的编号等,没有序号或编号的配件,要求在不易磨损的地方贴上销售商的标签并注明销售日期。

2、          销售合同,发票,保修卡等书面凭证除有销售人员签名外,还应督促加盖销售商的公章或销售章。

3、          购买手机时或购买手机后,首要的是立即对手机的真伪进行鉴别,鉴别的方法有通过网站查询、人工电话查询和短消息验证。(网站查询的方法为登陆www.tenaa.com.cn,进入“标志验证”;人工电话查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00---5:00,电话:0108205876782050313;短信查询方法为:输入信息“RW﹟许可证编号﹟扰码﹟手机串号”至10669500)。如果经鉴别该手机系假冒产品,应立即与销售商交涉退货。必要时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

——

移动电话质量投诉案例及分析

案情:

先生于200577在珠海移动某营业厅购买了摩托罗拉A780手机一部,随机配有电池两块,蓝牙耳机一副,充电器一个以及数据线。先生使用不到一年时间后停止使用该机,将手机及配件存放在手机包装盒中,存放家中保存。今年10月份,先生拿出手机打算继续使用时,却发现其中一块电池变得滚圆滚圆的,几乎要爆炸,而且手机的手写屏和部分按键毫无反应。先生与该营业厅交涉,该营业厅工作人员认为产品已过三包期,拒绝免费维修或更换。刘先生遂向珠海市消委会律师团律师林叔权咨询。

 

分析

林叔权律师查看了先生购买手机时的协议、发票、保修卡和手机及其配件等实物,并向刘先生了解了购买时的情形,发现了如下问题:

1、                     无论是购机协议还是质量保修卡,都只填写了手机主机的机身码,对手机的配件如电池都没有标注,甚至连是否有这些配件、有多少都没有写明。

2、                     200577购机,200710月份才发现问题并与销售商交涉。当然,中途实际上有近一年的时间没有使用该手机。

3、                    几乎要爆裂的那块电池包装上有摩托罗拉的英文商标,但没有销售商的标签,没有生产地址。电池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05313

 

林叔权律师解答:

   

       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规定,移动电话主机的三包有效期为一年,电池为六个月,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由于购机日期是200577,手机的实际交付日期为200578(购机次日刘先生有过一次换机),这两个日期距200710月份均已远远超过了一年和六个月的三包有效期。尽管刘先生实际使用手机不到一年时间,但因三包期限是以开具发货票之日为起点计算,而不是以机主实际使用的时间为计算依据,因而,手机及电池的质量问题均不能得到销售商或生产商的无偿售后服务。

 

林叔权律师提示:

 

如今的手机市场是正品次品,水货行货,以及仿制品等充斥市场,加之部分手机销售商在销售手机时填写各种凭证时不规范,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除了挑选正规的,有一定知名度的手机销售商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          购买手机时,监督销售人员不仅将手机机身码写在保修卡上,还应要求将其他配件的序号写在保修卡上,如写明电池的序号、蓝牙耳机的编号等,没有序号或编号的配件,要求在不易磨损的地方贴上销售商的标签并注明销售日期。

2、          销售合同,发票,保修卡等书面凭证除有销售人员签名外,还应督促加盖销售商的公章或销售章。

3、          购买手机时或购买手机后,首要的是立即对手机的真伪进行鉴别,鉴别的方法有通过网站查询、人工电话查询和短消息验证。(网站查询的方法为登陆www.tenaa.com.cn,进入“标志验证”;人工电话查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00---5:00,电话:0108205876782050313;短信查询方法为:输入信息“RW﹟许可证编号﹟扰码﹟手机串号”至10669500)。如果经鉴别该手机系假冒产品,应立即与销售商交涉退货。必要时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

发表于 2007-11-20 11:38 林叔权律师 阅读(330) 评论(1)  编辑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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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 消费者维权要讲时效(本案例刊登在2007年11月20日《珠江晚报》) 2007-11-21 10:35 Da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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