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将改变职场生态
林叔权
十年来最重要的劳动法律——《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对现行《劳动法》及地方劳动立法的很多方面作了重大调整,最明显的特征是向劳动者一方倾斜。《劳动合同法》对现实职场存在的大量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如霸王条款味道十足的规章制度、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不缴纳社保、恶意欠薪、随意辞退等等,都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创设了相应的维权机制。这些制度及机制改写了职场规则,将在三个方面颠覆性地改变职场生态。
——劳动报酬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制度的确立,为"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供了法律保障。
为了遏制近年来收入分配状况恶化、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上报告提出"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报酬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制度的确立,为此提供了法律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一制度的确立,使得劳动报酬由过去用人单位的单方确定变为应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而且这种双方协商不是单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协商,而是劳动者以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名义与用人单位的集体协商。显然,从一对一的协商到集体协商,再辅之于业已确立并将越来越完善的最低工资制度及即将建立的工资支付保证制度,将使得“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成为可能,将使得那些只凭自身劳动力赚取收入的中低收入劳动者有机会及有可能更多地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果实。
——劳动合同以无固定期限为常态、以固定期限为特殊的明确指向,使得劳动合同短期化的趋势将得以扭转、劳动者遭遇随意辞退的现象将得以逐步遏制,劳动者将从用人单位的改变中得到更多的“劳动红利”。
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遭遇随意辞退往往是劳动者在现实职场中常有的“待遇”。现在,《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即只要有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即产生;规定用人单位未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统一了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及程序,规定即使是劳动合同期满也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些规定意味着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非常严重,意味着与劳动者半年一签或者一年一签的短期化劳动合同并不合算,意味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很高,因此,这些规定将逼使用人单位改变用工观念,建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习惯;改变用工短期化倾向,抛弃随意辞退劳动合同的作法。如此,劳动者的权益必将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也将从用人单位的改变中得到更多的“劳动红利”。
——规章制度的制定不仅要内容合法,还要程序合法;制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也是劳动者法定权利;规章制度将逐步成为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管理规约。
在职场中,过去一些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同程度存在着违法内容,有的在工时、休假、加班等方面违反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有的规定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不能结婚生育,上下班要搜身检查,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有的规定员工入职要交一笔保证金、工服押金;有的随意延长员工工作时间而不发加班工资等等。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这些“恶”规“烂”章将因不合法而归于无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意味着规章制度的制定不仅要内容合法,还要程序合法;意味着规章制度的制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也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如此,用人单位将不得不遵循《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对以往单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作出梳理、检查或者重新修订,劳动者将从参与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中取得一定程度的话事权,规章制度将不再是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霸王条款而将逐步成为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管理规约。(作者系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