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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叔权律师——房地产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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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立法建立住宅小区的整体交付制度

 

应立法建立住宅小区的整体交付制度

目前,很多购房人抱怨,房地产商交房时,道路不通,绿地没有,小区还是个大工地,开发商往往就急着将这样的房屋交付给业主使用。如果业主提出异议,开发商就会拿出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分期交付”的规定出来抗辩,业主往往无言以对。

另一方面,根据现有的房屋交付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设单位对商品房的交付方式是“一对一交付”,交付责任止于单个买受人的房屋验收交付,而非住宅小区的整体交付。“一对一交付”方式其实仅是向业主交付了房屋的专有部分,而没有向业主交付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包括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车位及小区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

如此的房屋交付模式,使得某些开发商长期占用、霸占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共有设施、共有物权,造成《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被挂空,形同虚设。同时,开发商为了长期占用、霸占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共有设施、共有物权,往往千方百计地阻扰小区业委会的成立,使得小区长期处于“前期物业管理”时期;或者利用其优势地位操纵业委会的选举,使业委会成为其长期控制小区物业管理、侵害业主利益的傀儡。

而且,开发商没有对共有部分的交付,还免除了其在商品房销售中的售后服务责任及商品房保修责任,增加了业主房屋维修及公用设施维护上的额外支出。

综上,为保证业主完全享有《物权法》所赋予的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必须立法改变现行的商品房“分期交付”、 “一对一交付”方式,建立住宅小区的整体交付制度,使得开发商对商品房买受人的责任从目前的仅止于单个买受人的房屋验收交付延伸至由其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的整体验收交付。

 

发表于 2007-12-11 07:15 林叔权律师 阅读(424) 评论(1)  编辑 收藏

评论

以下网友留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房产之窗博客的观点或立场

# re: 应立法建立住宅小区的整体交付制度 2007-12-11 09:13 he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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