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维权”要前移
近期,伴随银行理财产品“零收益”、“负收益”的大规模出现,“理财维权”问题十分突出。现在,到处都在讲“理财维权”。那么,该如何看待“理财维权”呢?
作为理财产品经营者的银行,面对投资者的追问甚至诘难,都会搬出理财产品说明书或者理财产品合同中的风险提示来应对,以“投资有风险”、“风险自负”等借口自辩,强调“理财维权”是个“伪问题”,投资者要回到理财产品说明及合同的约定上来,投资者在维权之前要首先仔细看看自己已经签字确认的产品说明及产品合同中的风险提示及权利约定。
而作为理财产品的个人投资者,面对银行的风险提示及合同约定,面对自己在合同、委托授权书等法律文件上的签字,往往只能自认倒霉,发觉原来理财产品并不是银行存款,知道原来银行从来就没有承诺过固定收益,明白当初银行提供的产品说明、宣传中的“预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仅仅是让你购买产品的诱饵而已,而并没有变成合同中的约定。而在此时,个人投资者才惊呼“维权无门”,为时已晚矣!
投资者去找银监会吧,没有用的!因为早在2005年银监会就出台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会充其量只会对投资者说,如果能证明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时有误导、欺诈等违规行为,将会依规定处罚。可是,问题是,面对银行精心设计的理财产品及合同等各种法律文件,作为个人投资者要证明银行存在违规,谈何容易!
投资者去找消委会吧,消委会会说“理财”是投资不是消费,不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管。因此,除非立法者修改了“消法”, “理财维权”是入不了消委会的大门。由此,个人投资者要“理财维权”,只有进法院的大门了。可是,拿着经过银行的律师团审查过的合同上法庭,个人投资者又能怎么维权呢?所以,“理财维权”到底是个“伪问题”还是个“真问题”,真还难说!
然而,我认为,“理财维权”确确实实是个“真问题”,只不过是个人投资者维权要前移,在决定购买理财产品之前就要维权了,不能等到所购买的理财产品遭遇“零收益”、“负收益”了才想到要维权。这时“真问题”就变成“伪问题”了。
而“理财维权”前移,实质上就是个人投资者在决定购买理财产品之前一定要紧捂自己的“荷包”,只有真正清楚了所要购买的理财产品能够满足投资预期时才能出手,而出手之前,还必须彻底清楚银行所提供的各种合同文件的规定能否保证自己的投资收益,否则,千万不要把存款变成种种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是由银行设计并且提供的,如果投资者要“理财维权”,首先就要剑指银行,追问其设计并提供的理财产品是不是成熟的产品,是不是能带来银行所承诺的“预期收益”、“最高收益”。然而,人们发现,出现“零收益”、“负收益”的理财产品大多属于结构性理财产品,是银行从国际大投行引进的“舶来品”,而宥于银行理财产品设计人才的缺乏往往导致这些产品先天不足或者水土不服。所以,银行在引进理财产品时过度迷信及依赖国际大投行,是产生“零收益”、“负收益”的根源所在。作为“舶来品”的理财产品不能科学地国产化,“零收益”、“负收益”就是必然的结果。
个人投资者通常只能通过银行的理财顾问了解理财产品,投资者完全依赖于银行理财顾问进行投资。而理财顾问往往“顾”的自己的收入,只要投资者拿出钱投资,自己的收入才有保证,至于投资产品适不合,最终是客户“自主选择”,并且是风险自担。而问题通常就是从这里开始的。所以,如果投资者要“理财维权”,除了剑指银行之外,还要剑指银行理财顾问,追问理财顾问的专业水平及职业操守。而眼下一些银行的理财顾问在宣传、推介理财产品时,往往夸大其词,宣传的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一个比一个高,而且只谈优势,避谈风险。理财顾问们此风不止,“零收益”、“负收益”就没有尽头。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实行的是以风险为本的监管,在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活动之中,这种监管理念的初衷就是控制银行的风险,而不是保证投资者的收益。从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可以看到,银监会是银行的保护伞。比如,《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 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等。同时,银监会规定对这类理财业务实行严格的审批制。然而,这类产品到了银行理财顾问那里,往往就变成了15%甚至20%的固定收益了。因此,投资者还要剑指银监会,要追问为什么不出台专门针对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指引?为什么不追究银行在理财产品设计上的失误的责任?为什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不能杜绝银行理财顾问对投资者的忽悠?
目前,投资人与银行争议的焦点之一是投资人所购买的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与在购买时银行所宣传的预期收益率差距非常大。投资人感觉到被银行误导了,觉得自己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当由银行来买单。因此,投资者风险教育就成为永恒的课题,特别是对银行创新型理财产品更是如此。对投资者自身来说,因为自己对理财产品了解得不充分、对风险认识得不够而遭遇“零收益”、“负收益”,则只能用“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来告诫了。
投资者唯有不断加强学习,增强自身理财能力与风险意识,以适应我国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理财维权”的最佳境地就是投资者尽可能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掌握必需的理财知识,不要轻信银行的理财顾问,必要时不要吝啬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指导,做到明明白白投资,不买自己不懂的理财产品,不签自己看不懂的合同,不买超出个人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一句话,“理财维权”要前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