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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叔权律师——房地产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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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车库“首先满足权”之我见

 

车位、车库“首先满足权”之我见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及居民收入的快速提高,城市私家车拥有量大幅增长,使得住宅小区车位、车库日益成为稀缺资源,需求与供给的矛盾日趋突出。现实生活中小区业主因为车位、车库的归属及使用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愈来愈多。十届全国人大会五次会议2007316日通过、自2007101日起开始施行的《物权法》第74条中对车位、车库的归属及使用作出了相关规定,表面上看似呼已经有法可依,但仔细深究并非如此,有必要作一番探讨。

 

《物权法》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第一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第二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三款)。

第一款的规定首次从法律上确立了业主对小区车位、车库的“首先满足权”。第二款确立了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的一个原则,即当事人可以根据约定来确定车位、车库归属。第三款明确确定了专属业主共有的车位。

三款规定中,第一款规定是核心,即“首先满足权”是首要原则,是厘定小区车位、车库归属及使用的准则。第二款提供了小区各方当事人(开发商、业主、物业承租人等)确定小区规划内的车位、车库归属的4种方式:买卖、赠与、租赁及其他方式,在遵守“首先满足权”的原则下,各方当事人可以依意思自治、经过合意达成协议来确定车位、车库的权属。第三款的规定溯源至《物权法 》第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如果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尚不能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时,“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其实,上述三款规定的内涵十分丰富,可圈可点。

第一,“首先满足权”中的“首先”不同于“优先”。“优先”是指在同等的条件下,业主优得;“首先”则不区分条件,以保障业主需求及利益为底线。这实际上是法律对小区车位、车库的出售或出租加以了必要的限制。尽管《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允许小区车位、车库可以成为市场交易的客体,但为了本小区业主的停车需要和方便生活,必须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在小区业主的停车需要得到满足之前,开发商不得与非业主订立车位、车库的买卖合同,如果订立了也应当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是无效的;同样的,从开发商那里购买了车位、车库的业主,如果自己不用也不得将车位、车库以出售、赠与、出租的方式提供给非业主使用,否则,双方所订立的出售、赠与、出租合同也应被认定为无效。唯有如此,才能体现“首先”满足权与“优先”满足权的区别。

第二,“首先满足权”包涵了二个的涵义:一是业主的优先购买权,二是业

主的优先使用权。也就是说,业主对小区内的车位、车库拥有了优先购买权或者优先使用权了,才能实现首先满足权。换句话说,要保证小区内车位、车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而且是“应当首先满足”),业主要么是拥有优先购买权,要么是拥有了优先使用权。而且,业主所拥有的优先购买权或者优先使用权是绝对的,而不是相对于非业主的同等条件下(如同等价格)的优先权,也就是说,优先购买权和优先使用权是相对于非小区业主而言的。

首先,原则上,应该体现一个业主拥有一个车位的购买权利或者机会,至少应保证有车的业主均有停车位使用。而考虑到一个家庭中的夫妻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可能会各自拥有一辆机动车,那么,在小区车位总体数量充足及业主能够举证证明自用的情况下,允许一个业主购买两个车位,如果再多,似乎就超出了合理需要的范畴。当然,目前没有车的业主,也拥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不能剥夺现时或者暂时没有车的业主购买车位的权利。因此,只有在小区车位总体数量充足且小区业主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及优先使用权时,开发商或者车位、车库权属人才可以向非业主出售、赠与、出租车位、车库。而且,如果小区业主大会业已成立,开发商及其他车位、车库权属人向非业主出售、赠与、出租车位、车库的,还得事先报经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批准。

其次,优先购买权及优先使用权还必须体现在价格上。车位出售或者出租价格,原则上应与业主的购买能力、承受能力以及开发商的成本相当。在出售车位、车库时,开发商及其他权属人在定价时可以有合理的利润,但不能漫天要价,人为制造价格壁垒。否则,开发商及其他权属人就有可能以远高于业主的购买能力、承受能力及成本的定价迫使业主不得不放弃其首先购买、使用车位、车库的权利,并以此为由将车位、车库出售或出租给非业主使用。如此,业主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使用权就被恶意剥夺了,炒卖车位、车库的投机行为就无法遏制或杜绝了,《物权法》对车位、车库的干预作用就被弱化了。

然而,价格问题十分复杂。复杂的原因在于信息的不对称。如果车位、车库建造在已经算入业主公摊面积的土地之上,则开发商转让或出租的价格必然低,开发商在业主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车位、车库的利益应回归业主。而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之下,业主往往无从知道小区内哪些土地被算入公摊面积。至于成本,业主更是无从了解,因为房屋建造成本是商业秘密,是不公开的。

再次,优先购买权及优先使用权还必须体现业主意思自治及协商一致的原则。然而,同样由于信息不对称,还由于开发商在经济上具有优势地位,可以通过格式合同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利用“协商”机制在格式合同中事先决定车位归属自己所有,使得意思自治及协商一致的原则倘然无存。

第三,“首先满足权”的要求要得到保证,还应当有个前提,就是要有规划与建设上的数量底线,也就是开发商在小区规划与建设时,要依法规划并建设出足够满足业主使用需要的车位、车库(不管是车位还是车库,也不管是地面的还是地下的,还可以不管是用地面架空层改造的还是用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否则僧多粥少,“首先满足权”就会成为一张“法律白条”。

在这方面,就珠海而言,小区车位、车库的规划与建设至少要符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6831通过的、自2006111日起开始施行的《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建筑面积每一百平方米应当有一个停车位。旧居民区可以参照新建居民区的标准进行改造。口岸、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展览馆、写字楼和商业场所等公众聚集的地方,应当按照本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的规定配置停车位。在建设地下停车场时,应当与防空工程建设相结合。规划确定为停车场(位)的,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因为,这是珠海迄今为止对停车位、停车场建设所作出的唯一的立法。

第四,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使用,尽管归业主共有,但这是在小区车位不够用的情况下的一种无奈之举,体现了立法者的人性关怀,也呼应了“首先满足权”作为首要原则的法律规定。

严格地讲,小区道路及绿地等其他场地是不能改变其性质的,现在规定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可以停放车辆,似呼不可理愈。其实不然。关键在于法律明确规定了车位归业主共有。此款规定一出,对于在小区道路及其他场地上停放汽车并交纳相关费用而引起的纠纷,即可得到相应的解决:此款规定意味着只有业主才有权决定小区道路及绿地等其他场地能否以及要不要改变用途;意味着车位的使用方案及分配权属于业主,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制定相关的使用与管理规则,开发商或者物业服务公司只有得到业主的委托才能取得车位的管理权;意味着业主因停车而交纳的费用,不是车位的租金,而是向开发商或者物业服务公司等管理人交纳的停车保管服务费,开发商或者物业服务公司等管理人应当维护车辆的停放秩序并保证车辆的安全,一旦发生停放的车辆丢失或损坏,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意味着车位的收益权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等管理人不能将所收取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扣除管理人必要的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第五,地下人防工程改为停车库使用的问题。住宅小区地下人防工程改成停车库使用是为法律所允许的,也是普遍做法,还有利于实现《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对车位、车库的“首先满足权”。但问题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关于车位、车库归属及使用纠纷中,涉及人防工程改为停车库使用的比例很大,矛盾主要集中在:所有权属于谁?开发商有权卖吗?开发商以租代售合法么吗?等等不一而足。这些问题的存在,源于《物权法》回避了地下人防工程改为停车库使用的问题,没有对其归属及使用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法律同时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建筑物地下室。但是,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建筑物地下人防工程平时改变用途所有权的归属,只能以各地的规定为依据。目前比较明确的规定是北京市政府[1992]33号文件,即统一规划的居住小区人防工程“列为本市的公共设施”。1998年,北京市京房地物字[1998]550号文件《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二条更明确规定“人防工程系国有资产”。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041119日发出的一份《关于人大代表对人防工程产权问题的回复》指出,人防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设施,且具有特殊属性,其产权的归属需要依据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由国家立法予以确定;开发商将房屋卖出后,实际上它就不再是投资主体,投资者也就随之变成了购买房屋的人。

珠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2007年9月14日通过的、将自2008 年4月1日起施行的《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规划批准的人防工程,投资者可以合法利用,但不得出售或者变相出售。该条例虽作出了“不得出售或者变相出售”的规定,但是也没有界定何谓“投资者”及何谓“合法利用”。

     如此,只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我认为,开发商在工程招标时都把人防工程造价列入了成本预算,竣工成本核算中也都包括了这一块建设成本,也就是说,业主买房的价格中已经包括了人防工程的价款,因此,人防工程的投资人是全体业主。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041119日的《回复》也是基于同样理由确认人防工程的投资者是房屋买受人的。由此,我认为,业主有权参照《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的规定行使地下人防工程改为停车库后的使用权及收益权。

综上所述,关于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及使用问题,目前尽管有《物权法》第74条规范,但因《物权法》的规定过于原则性,还不能取到定纷止争的作用,有赖于《物权法》配套措施的出台,或者地方立法机关进行进一步的规范。珠海市作为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享有地方立法权,建议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抓紧对住宅小区业主车位、车库“首先满足权”的立法调研工作,并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以遏止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的侵犯小区业主车位、车库“首先满足权”的事件的发生。

 

:《南方都市报》(2008-3-26)“黄金楼市”文章

——车位成稀缺资源,供需矛盾和产权纠纷日益突出

                 车位问题困扰新旧小区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及居民收入的提高,城市私家车拥有量大幅增长,使得住宅小区车位、车库日益成为稀缺资源,需求与供给的矛盾日趋突出。现实生活中小区业主因为车位、车库的归属及使用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愈来愈多。


  据记者了解,2007年,珠海的汽车上牌量达到29000辆,同比增长了26%,其中私家车的上牌量近20000辆。日益增长的私家车给珠海的旧小区带来了很多停车问题。调查显示,由于规划设计的局限,珠海大部分住宅小区车位紧缺,停车难日益严重。车位分配、收费标准、车辆保管、安全责任等等问题严重困扰业主。如何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停车问题,成为政府相关部门和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面对的实际问题。


  近日,记者通过实地走访以及采访专家后发现,这种种问题关键还在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车位的产权归属不够明晰,业主的首先满足权无法在实际操作中真正落实。


  车多位少“首先满足权”成法律白条


  《物权法》第74条中对车位的原则作了明确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似乎这样一来,有车没位的情况应该可以得到彻底解决,至少一户一个车位可以满足。但在实际操作中,情况却并不理想。


  现象 8万元买了个租赁车位


  家住新香洲的李先生2006年购买了自己小区的车位,花了8万元,当时发展商说不用办产权证,只要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就可以了。并声称同房子一样具有70年的使用年限。


  2007年上半年,李先生在吉大购置了一套新房居住,而后把原来位于新香洲的旧房子出租出去。但原小区的车位已经没有用了,他想转让出去。谁知,后来在交易的时候发现这份租赁合同不能单独更名,只能随着原商品房一同更名。且之后他才知道该车位的使用年限不是70年,而是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最长年限为20年,20年后则不受法律保护。李先生当时就懵了,找到原来的发展商,一问才知,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实际是人防工程,发展商自己也没有产权证。李先生觉得自己很冤:自己花8万元买来的车位,居然不属于自己。没办法,为了避免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现问题,李先生只好出售原来的物业,将车位附商品房出售。


  分析 车位产权不够明晰


  据了解,目前小区的车位分为三种:第一种,人防工程车位,根据人防规定,小区必须配备的人防工程,开发商不拥有产权,只拥有使用权,不得出售。如果开发商将建设人防工程的成本分摊到销售的商品房成本当中,则意味着业主拥有使用权,所收取的停车费也归业主所有。


  第二种,开发商投资的车位,开发商投资开发建设的车位,包括地下停车库以及专门建设的地上停车区域,如有些小区用裙楼来建设的多层停车位。《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开发商则可以自行处置。


  第三种,小区道路临时车位,这个《在物权法》中已经得到明确,《物权法》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如此看来,每种车位都有对应的产权人,产权应该很明晰的。可事实上,大多数人对车位的产权问题仍不够明确。记者发现,除了第三种,第一种和第二种几乎都是“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可在“谁投资”上却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标准。


  对此,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叔权认为,对消费者来说,如果车位、车库建造在已经算入业主公摊面积的土地之上,则开发商转让或出租的价格必然低,开发商在业主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车位、车库的利益应回归业主。而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之下,业主往往无从知道小区内哪些土地被算入公摊面积。


  车位权属模糊不清


  据了解,无论是《人防法》还是《物权法》甚至《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对各种形式的车位都作了明确的产权划分,每种车位都有对应的产权人,产权应该很明晰的。可事实上,大多数人对车位的产权问题仍不够明确。


  现象 车满为患一位难求


  住拱北某小区的李先生刚入伙半年,手上有了一定的积蓄,就花了10万元买了一辆私家车,车买回来了,但小区内却没了他的车位。“刚买房的时候很多人买了车位,那时我所有的钱全部买房了,买不起车位,而现在想买车位了,却发现没有了,即使有空的车位,小区的物业也早已租出去了。”为此,李先生不得不每天下班后将车停在小区门口,这样一来,虽然不用交停车费,但看到新车天天在小区外面,自己睡觉只要一听到外面有车警报响就会立刻起来去看看,很担心车子被划了。


  翠华新村与翠华豪苑仅一墙之隔,前者先于后者建成数年,目前都由电力物业公司管理。自三四年前“豪苑”建成投入使用时起,该小区业主的所有车辆就停放在“新村”小区内。起初因车辆不多,“新村”的业主并没感觉到太多不便,大概一年前开始,由于车辆渐多,“新村”的几十名车主常常下班到家后所有车位都满了,爱车只好搁置路旁没位停车,虽多次找物业反映仍无济于事。


  “我只要晚上10点以后回去,小区肯定没车位停。”拱北中学的钟老师告诉记者,他住的春泽花园小区虽然地上地下的车库都开放了,但车位仍然不够用。有时候晚上没事他尽量不出门,以免回来没车位了。


  记者走访中发现,这两年新建的小区,大部分车位比例基本上按照一户一车位的比例来设置,而有些高尚住宅小区甚至是按照1:2的比例,因车位紧张而造成的冲突基本上不存在。


  分析 首先满足权实操困难


  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林叔权认为,首先满足权的实施应该有个前提,就是要有规划与建设上的数量底线,也就是开发商在小区规划与建设时,要依法规划并建设出足够满足业主使用需要的车位、车库(不管是车位还是车库,也不管是地面的还是地下的,还可以不管是用地面架空层改造的还是用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否则僧多粥少,“首先满足权”就会成为一张“法律白条”。


  “首先满足权”摒弃老旧小区


  珠海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周赛群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珠海市目前的车位冲突问题之所以主要存在于老旧小区,是因为老旧小区在进行房屋设计时对私家车增长速度的预计明显不足,而新建的小区一般是按照1:1的比例甚至1:1.5的比例来配备车位。据了解,在珠海房产开发的早些时候,即便预测到增长情况,但发展商们受到利益的驱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也不愿建设车位。而且在当时,车位的收益和房产相比并不可能同日而语。而从2005年至今,这些小区的车位紧张问题以及引发的各种冲突才开始暴露出来,许多小区将公共空间改建为停车场,也出现了机动车随意停放的情况。这样一来,“首先满足权”的实现首先摒弃了老旧小区,只针对新建小区才有可能实施。


  不过《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对老旧小区有适当的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建筑面积每一百平方米应当有一个停车位。旧居民区可以参照新建居民区的标准进行改造。”但具体对老旧小区的车位改造却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关于谁来投资的问题避而不谈。


  楼盘没考虑预留车位


  而另一方面,对新建小区的住户来说,也并非是买了房就保证有车位可以租或者可以买。珠海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周赛群认为,若住户现在没有车,是否就视为要放弃自己对车位权利的自动放弃呢?而很多发展商在实际出售车位时根本没有考虑到业主的实际需求。目前珠海大部分楼盘对车位的处理方式是可卖可租,有人买就卖,没人买就租。记者了解到,多数楼盘并不会限制住户的购买数量,也不会考虑到今后业主的购车的车位预留。一位发展商私下告诉记者,只要不是人防工程,这些车位的价格都不菲,一个车位也要卖10余万元,有一些业主比较有钱,家里有两部车的,肯定会想到买两个车位,而有些业主买不起车位,也不会留给他们,肯定是能卖则卖,卖不完就租。


  对此,周赛群认为,原则上来说,开发商应该预留一定数量车位以保障小区业主的需求得到满足。但由于短期利益驱动,很有可能出现业主需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况。因此,为避免有车没车位买的尴尬局面,有些业主只得无车先买车位了,首先满足权也就无法在实际中执行了。


  潜在购车者权利被剥


  林叔权认为,很多人想到“首先满足权”的时候往往都只看到了一个方面,即首先要满足一个业主拥有一个车位的购买权利或者使用权利,拥有一个车位的购买权利或者机会。但“首先满足权”同时也该兼顾到小区内的私家车潜在拥有者,没有车的业主,也拥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不能剥夺现时或者暂时没有车的业主购买车位的权利。因此,只有在小区车位总体数量充足且小区业主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及优先使用权时,开发商或者车位、车库权属人才可以向非业主出售、赠予、出租车位、车库。


  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车位出售或者出租价格,原则上应与业主的购买能力、承受能力以及开发商的成本相当。在出售车位、车库时,开发商及其他权属人在定价时可以有合理的利润,但不能漫天要价,人为制造价格壁垒。否则,开发商及其他权属人就有可能以远高于业主的购买能力、承受能力及成本的定价迫使业主不得不放弃其首先购买、使用车位、车库的权利,并以此为由将车位、车库出售或出租给非业主使用。如此,业主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使用权就被恶意剥夺了,炒卖车位、车库的投机行为就无法遏制或杜绝了,《物权法》对车位、车库的干预作用就被弱化了。


  交了停车费安全还是没保障


  在普通市民心中,交了停车费,就应该有位可停,自家的车的安全是得到了保障,可事实上却往往不是这样,交了停车费也会因车位问题产生各种纠纷。


  现象 收了停车费出事不负责


  3月11日上午,停放在香洲某小区3幢楼下的一辆黑色“公爵王”三个轮胎,一夜之间被人故意扎破10余个小洞,“受伤”车轮全部报废。由于王先生的车正好停在该幢楼下且靠近小区主道路的路口位置,原本仅3米左右宽的路面,被王先生的车占去大半,剩下的空间只够一人勉强通行。因此王先生分析车轮胎被扎可能是对其停车占道不满或者是占用其他车辆的车位所致。


  王先生认为,其按时交纳停车费,质疑小区保安未尽到安保责任,而小区物管则认为收取每月70元的停车费只代表他们为其提供场地停放,类似场地费。小区内1幢和7幢的空地处共划有70多个停车位,车主为图方便只将车停在楼下,因此此事的发生是因为车主停车不当造成的,两名值班保安并没有失职的行为,


  而此前住柠溪某小区的王小姐告诉记者,2007年10月,他们停在小区内的车几天没开就不翼而飞,结果找物业管理理论,物业管理称有出小区的记录,但由于小区两个门的摄像头都形同虚设,没办法查实是否被盗。王小姐说,幸好那车是二手车,已经快报废了,他们也就算了,正好换辆车。但对小区的车辆保管安全,她却提出质疑:按时按月交了停车费,出了事却不负责?


  分析 临时道路停车收费不具保管作用


  无论是车位的权属问题还是业主的车位使用权问题,在实际生活中,一旦发生因车位产生了纠纷,为何物业给人的感觉总是在推诿责任?停车费里面到底含不含保管费?


  收费达到保管标准应负责任


  对此,珠海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周赛群告诉记者,如果是开发商投资开发的专门建设的地上或者地下停车区域,符合保管条件,并且收费标准也能达到保管条件的,这种情况下物业管理部门自然应该承担保管责任,但也不是100%的保管责任,要看是否按照合同履行其保管职能。


  此外,从收取停车费的使用性质来看,如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那这部分停车的收益自然也归业主全体所有,如果这部分的收益全部使用在小区业主身上的话,那停车费里就不含有保管责任。


  老旧小区停车费不含保管功能


  周赛群表示,事实上,珠海市以前的老旧小区停车费的收取并不是保管车辆的,在《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作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入,意思是物业管理费的一个补充而已。因为珠海市目前实行的物业收费标准还是参照很早的《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来实施,最低0.35元/平方米,最高也不过1.2元/平方米,一直没有改变过。而随着物价上涨,人工费也不断上涨,现有的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大多只能支付人工费用,更别说物业的管理、维修等方面了。因此那时的临时道路停车收费也是为了补充物业管理费用的不足。所以,如果是临时道路的收费的话,物业管理公司就没有义务去保管。


  各方建议


  物业管理:


  物业公司可参加“公共责任险”


  周赛群告诉记者,面对私家车越来越多的现状,今后珠海市的车位安全问题将会更加严峻。因车位引发的物业与业主的冲突也将会更加凸显,物业公司如何避免这种风险,如何在做好管理的同时又可以尽可能地规避责任呢?


  他建议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国外的物业管理企业都会将收取来的物业管理费部分参加“公共责任险”,利用比较完善的保险机制来规避这种风险的同时又可以为小区业主的私家车保驾护航。


  律师:


  盼《物权法》配套出台


  林叔权认为,关于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及使用问题,目前尽管有《物权法》第74条规范,但因《物权法》的规定过于原则性,还不能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有赖于《物权法》配套措施的出台,或者地方立法机关进行进一步的规范。珠海市作为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享有地方立法权,建议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抓紧对住宅小区业主车位、车库“首先满足权”的立法调研工作,并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以遏止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的侵犯小区业主车位、车库“首先满足权”的事件的发生。


  市民:


  政府可明确车位产权问题


  家住新香洲的何女士认为,既然有这么多政策文件规定,政府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比如说关于产权的问题,既然涉及到投资人的话,发展商不会给业主看他的开发成本,但是政府可以监控啊,可以明确车库的产权归谁,不就可以了?
 


发表于 2008-03-26 23:07 林叔权律师 阅读(1252) 评论(3)  编辑 收藏

评论

以下网友留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房产之窗博客的观点或立场

# re: 车位、车库“首先满足权”之我见 2008-04-01 16:59 ?

顶蒙娜天使祝各位论坛网友愚人节快乐! 

# re: 车位、车库“首先满足权”之我见 2008-04-01 17:00 ?

蒙娜天使祝各位论坛网友愚人节快乐! 

# re: 车位、车库“首先满足权”之我见 2008-04-01 17:00 ?

蒙娜天使祝各位论坛网友愚人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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