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权人未追认,购房合同被判无效
王先生与赖先生于2007年5月签订《购房合同》,购买赖先生与其女友林小姐共有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55万元,首付20万元(含定金3万元),余额办理银行按揭。当时,赖先生声称林小姐在外地,她同意出售该房并委托他办手续。王先生基于对赖先生的信任,而没有坚持要等林小姐在合同上签名,并在合同签订的当日即向赖先生支付了定金3万元。赖先生收取定金之后几天,告诉王先生说林小姐不同意卖房,理由是房屋的市价已经达到70多万。此后,当王先生追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赖先生均以找不到林小姐为由搪塞。王先生无奈之下,只好将赖先生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赖先生返还定金3万元,并按合同的约定支付房屋价款的10%即5.5万元作为违约金。
法庭审理查明,王先生与赖先生签订《购房合同》时知道上述房屋系赖先生与林小姐共有的房产,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林小姐已经授权给赖先生处分该房产,而且,林小姐对赖先生处分房屋的行为并未追认。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对双方没有约束力,而双方都明知该房屋还有另一产权人而仍然签订购房合同,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因此,法院作出了判决如下:1、赖先生返还王先生定金人民币3万元;2、驳回王先生要求赖先生支付5.5万元违约金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