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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叔权律师——房地产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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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不要忽视合同通知条款

千万不要忽视合同通知条款

 

网友问题:

我在今年4月与前山某楼盘的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临时买卖合同》,购买该楼盘的一套房屋,当时交了10万元的认购金。开发商说,楼盘很快取得预售证,到时等通知再来签订正式的合同。后来,由于汶川地震,我全家回四川探亲,前几天才回的珠海。回来后就听说这个楼盘已经可以签订正式合同了,我就到售楼部要求签正式合同。但是,售楼部工作人员拒绝与我签合同,说已经通知我来签而我过了期没来,临时合同已经失效,并说认购金没得退。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林叔权律师:

      经了解,临时合同有这样的规定:该楼盘取得预售许可证时,售楼部将书面通知业主来签订预售合同,业主必须在7天内来办理,超过7天不来办理,售楼部再次催告,如果仍然不来,售楼部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临时合同失效,所交的认购金不退回。售楼部在518按该网友留的住址寄了特快转递,被退回,退回的原因是“查无此人”,61又寄了一次,还是退回,退回的原因仍然是“查无此人”。原来,该网友留给售楼部的地址是他租住的地址,因他回了四川才“查无此人”,以至于售楼部既拒绝签合同又拒绝退认购金。

我认为,售楼部说临时合同已经失效并拒绝退回认购金,没有法律依据,网友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临时合同无效,要求退回认购金。因为,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证就签订临时合同收取认购金,违反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

当然,本案值得提醒的是千万不要忽视合同中的通知条款。通知条款的设定在任何合同中都非常重要。通知条款往往是合同是否适当履行的关键。就像本案例,该网友虽然在临时合同中留有手机号码,但“通知条款”规定是书面通知,售楼部的工作人员就干脆不用电话通知。所以,通知条款看似简单,但在合同中怎样约定却很有讲究。通常的通知方式可以有电话、传真、邮递、快递、电子邮件、电传、媒体公告等等。如何规定,具体而言至少要体现两个原则,一是尽量用并列列举的方式,以便当事人选择使用;二是要写明通信信息变更通知的方式,如手机号码换了该如何及时并有效通知对方等等。

发表于 2008-07-06 12:12 林叔权律师 阅读(587) 评论(0)  编辑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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