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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古先生

什么人永远不会掉进地上的坑里呢?? 只有低头走路的人才不会掉进坑里; 要想仰望天空,你就要有掉进坑里的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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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资产重组后应承担所管理楼房物业费用

公司改制进行资产重组后,原公司的权利、义务仍应承担。

2000年5月,北京某建筑厂以其后勤服务部门为基础组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北京望京路8号院的物业管理工作。物业公司根据建筑厂会议纪要的规定,每年收取物业管理费80万元。其中,望京路8号院1号楼房是建筑厂施工建设的分配给职工的福利住房,物业管理费为每月2万元。建筑厂一直如数向物业公司交纳。

2006年8月,建筑厂所属的某建工集团以建筑厂的部分净资产作为出资,与某实业公司、张某组建了机械公司。根据资产重组合同的约定,建筑厂进入评估范围的债权、债务由机械公司承继,望京路8号院1号楼房作为非经营性资产由机械公司管理,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公司起诉至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机械公司和建筑厂让其按照原管理方式进行物业管理,机械公司多次以管理人和使用人的身份与其公司进行沟通,但至今拒绝支付物业费用。其请求法院判令机械公司给付自2006年8月至2007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20万元。

而被告机械公司辩称:机械公司与物业公司没有签订过物业管理合同,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物业管理合同关系,且机械公司也不是望京路8号院1号楼房的业主,不应当承担给付物业管理费的责任。

顺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为机械公司管理的望京路8号院1号楼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了物业管理合同关系。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宅楼房,仍应当由原单位负担产权人的交费项目。虽然机械公司不是上述楼房的业主,但其承继了建筑厂的权利、义务,故应当由机械公司按照原物业管理服务的交费水平,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法院于2007年11月21日判决被告机械公司给付原告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20万元。

法律知识:

审理本案的法官分析,本案涉及到公司改制后,原公司权利、义务的承担问题。机械公司对建筑厂望京路8号院1号楼房的债权债务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同时,机械公司享有对该楼房继续管理的管理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宅楼房,仍应当由原单位负担产权人的交费项目。本案中,虽然机械公司不是上述楼房的业主,但其承继了建筑厂的权利、义务,亦接受了物业公司对机械公司管理的望京路8号院1号楼房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故应当由机械公司按照原物业管理服务的交费水平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因此,法院判决机械公司给付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用20万元。

发表于 2007-12-27 16:30 人间·小成 阅读(401) 评论(0)  编辑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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