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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为捂盘 强迫员工借贷“买房”

一对收入普通的小夫妻,竟然借贷170万元用于购买别墅,后因不能及时归还贷款被银行告上法庭。而诉讼期间,丈夫洪亮所在的房产公司主动要求成为被告,原来一切竟然是房产公司为了捂盘所致。日前,徐汇法院对这起蹊跷的借贷纠纷作出判决,洪亮、夏云夫妇应共同归还银行本金及罚息170万余元。
  洪亮是本市浩瀚房地产公司职工。来自本市一家银行的诉状表明,洪亮于2005年3月2日与该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170万元用于购买位于莘奉公路上的别墅房屋,借款期限30年,且抵押物法定共有人一栏有洪亮的妻子夏云的签字。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但洪亮夫妇却累计6个月以上未能按时还款,于是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65万余元及利息损失等,如不能归还贷款,则由银行处分抵押的房产,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经调查,原来一切都是洪亮所在的房地产公司为了捂盘造成的。浩瀚房地产公司几年前在沿莘奉公路一带开发了一批别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公司别出心裁地决定自行“买”下这批楼盘,等到房价高了再出手。为顺利获取贷款,公司要求员工代替公司买下别墅,并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还贷等事宜则由公司解决。
  岂料浩瀚公司因投资线过长,资金链一度断裂,无法按时还贷,以致当初向银行签约贷款的员工一个个都成了被告。庭审期间,尽管浩瀚公司致函法院,称涉案的借贷是公司行为,主动要求以被告的身份参与诉讼,但由于银行只认个人不认公司,且浩瀚公司也未能充分举证,故法院未予采纳。庭审中,洪亮称房产由公司实际控制,贷款也是公司获取,作为员工,当初是在公司的逼迫和欺骗下才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而夏云则表示对借款的事情一无所知,而且该笔借款也从未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两被告对借款合同及放贷凭证上签字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且从未要求撤销过借款合同,因此借款关系成立。银行已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发表于 2008-04-11 15:25 8"Day! 阅读(414) 评论(0)  编辑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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